2010年12月17日 星期五

環境教育法的衝擊?

  環境教育法於99年5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,同年6月5日由馬總統公布,定於100年6月5日實施。環境教育法為何而立?未曾接觸過環境教育的人必定難以理解!對於熱衷環境教育的人,態度則趨兩極,一部分人認為4小時的環境教育課程明顯不足,一部分人認為至少有里程碑的意義。對我而言,環境教育的意義在於高尚的人文素養,這是人與環境良性互動的學習的歷程;九年一貫課程中的七大學領域,算得上是工具理性的一環,在教導我們的孩子「如何謀生?」環境教育的歷程,則在於啟發人類本有的環境智慧,教導我們的孩子「如何維繫謀生所需的環境?」

羅東林管區貯木池

  依據環境教育法的規定,政府機關、公營事業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必須於每年12月31日前提報次年度的環境教育計畫,針對職員、教師、學生等實施4小時的環境教育課程,並於每年1月31日前提報前一年度的環境教育成果。未按時填報者,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未辦理者,處以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;若拒不接受環境教育或時數不足者,亦處以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。

教育部因應環境教育法座談會

  由此可知,學校不只是要確實執行環境教育議題融入七大領域教學,更要將環境教育擴展至所有教職員工,因此推動環境教育已經是於法有據的政策,我們應樂觀其成;水能載舟亦能覆舟,環境教育工作者最害怕的是,讓很多熱心推動環境教育的學校反而因為填報4小時的法令而喪失熱情,淪於應付了事,環境教育不進反退。(99-12-13)

竹林車站(羅東林管區)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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